垃圾车收运车视屏,垃圾车收运车视屏播放

2024-09-20 23:12:44 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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杭州失踪52岁女可能是哪种情况?这个问题很简单?

从报案到来女士最后一次在监控摄像头中消失,足足有20个小时的时间。这个时间段究竟发生了什么?只有她老公的一面之词。现在时间已经过去半个月了,来女士的消息一点都没有,所以,假设是刑事案件,相信来女士的性命非常堪忧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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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个小时,对于一个周密策划的故事发生已经足够了。那么,我们还应该相信这么诡异的故事,一定是发生在两个人身上,即:来女士和另一个人。谁才是那个“另一个”呢?我认为一半是她的老公,一半是还不知道的一个人。

有人说肯定不是一个人作案!我感觉如果有作案同伙,这个案子不会到现在还破不了。

我们在没有任何证据的前提下,不能怀疑任何人,但是,在没有任何线索的前提下,任何人都是嫌疑人。越是把“活”干的这么漂亮的人,越是说明这个干活的人有周密的计划和超人的心理素质,以及反侦查的知识。这样看来范围就不大了吗。

如果有这样的人存在于来女士身边,估计案子早破了。所以就又延伸出了另一个可能:来女士自己“走失”了。至于来女士为什么要人间蒸发?不管!反正装睡的人是叫不醒的,想走丢的人是找不到的。

凡事都不会无缘无故,也不会不留痕迹!

这个年龄,女士不会裸奔!

小本认为,丈夫的嫌疑最大,毕竟儿子结婚要钱要房,有矛盾就有动机。

只穿睡衣,应该是在床上被制服的,可能装入了箱子或麻袋里。

现在证明还是有能躲开监控的路径,那么,丈夫应该当晚没离开小区,但女士当晚肯定被带离了小区。

应该有协助的第三人用车装箱离开,手提箱离开的可能性较小,但第三人不应该是儿子(警方肯定会排查),要么是保安,要么是铁哥们。

必须排查当晚离开小区的车或提箱的人,时间上,不要受丈夫的愚弄,可能还要早两个小时,就是说从晚上10左右开始排查!

记住,下楼没坐电梯,提着箱子为避免碰到人,应该是两人一前一后同时下去的,同样,某处需要托举出,意味着第三人应该比较壮,有力气!

侦查方向,还是丈夫的社会关系(老铁)、近期电话联系、近期来踩点的人!


个人认为还是她老公的嫌疑重,因为现在所有的线索都是他的单面之词。

为此可以几步同时进行:

1:对她老公进行测谎测试,尽管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,测试结果不能当作法律方面的证据,但是可以事先拟定机组专门的题目夹在很多问题中间,老公回答问题后,可以根据仪器分析情况来当作破案的思路。

2:通过运营商调取她老公的手机通话记录,短信记录,微信QQ聊天记录,调查事发前后有没有频繁联系的人员。

3:通过监控摄像头调取事发前后,尤其是事发后离开小区车辆的记录,调查有没有可疑车辆进出,包括老公本人的车辆。如有可疑车辆,调取该车辆的行驶轨迹,调查有没有可疑之处。

4:把该案件抛给在押的高智商犯人,让他们从犯罪者的角度来分析此案,立功者可以作为减刑的依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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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案应当定性为故意杀人罪,而非遗弃罪。

首先区分一下两罪的差异:

遗弃罪规定在《刑法》第二百六十一条:

从犯罪四要件来讲,遗弃罪的主观方面意图为拒绝履行扶养义务(此处的扶养包含抚养、扶养和赡养),客观行为表现为将年老、年幼、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,弃之不顾。

也就是说,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存在致被扶养人于死地的意图,或仅存在放任其可能存在的死亡结果发生。但如果行为人将被扶养人遗弃在极端环境条件下,明知被扶养人极易死亡而依然遗弃的,其主观方面就不再只是拒绝扶养义务一点,同时更包含了积极追求或纵容被扶养人死亡结果发生,具有双重主观方面意图,此时对其行为再以遗弃罪评价就不再合理,而应当以故意杀人行为进行评价。

那么何谓“极端环境条件”?

综合考虑被扶养人的身体状况和环境因素,只要环境条件足以导致被扶养人死亡,都可以认定为极端环境条件,如:

将衣衫单薄的被扶养人独自弃置在冰天雪地中;

将被扶养人弃置在密封的空间中,该空间缺乏空气流通;

将新生婴儿弃置在荒无人烟的地点;

将被扶养人弃置在明确会发生死亡的地点,如将瘫痪病人弃置在铁路轨道上

到此,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垃圾车收运车视屏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,希望介绍关于垃圾车收运车视屏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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